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发挥开平市司法局政务网站公开政府信息、提供政务服务、加强政民互动的作用,提高我市司法行政工作服务水平,确保政务网站顺利运转,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平市司法政务网是贯彻落实政府网站集约化建设工作,整合迁移至《中国·开平》政府门户网//www.furendq.com/,以频道形式呈现、统一运维的政务网站。集约化后局政务网网址为://www.furendq.com/kpssfzww/。
第三条 网站建设总体要求:以公众关注和需求为导向,强化服务意识,加大服务整合力度,不断丰富网站服务内容,将网站办成政府信息发布、网上办事、政民互动的重要平台。
第四条 开平市司法政务网是开平市司法局与公众联系的重要渠道,是实现司法行政工作政务公开信息化的重要载体,其主要功能包括:
(一)公开开平市司法局的政府信息。
(二)开展司法行政网上宣传。
(三)提供司法行政政策法规查询。
(四)提供司法行政业务办理指南及所需表格下载服务。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网站建设遵循统一建设、归口管理、分工负责、共同维护的原则。
第六条 办公室是网站主管股室,负责组织、协调总体规划、系统建设、信息发布以及运行管理等工作。具体职责:
(一)组织制定总体建设规划,协调网站日常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定各项工作制度。
(三)对栏目设置和需求调整进行审核和确认。
(四)负责发布内容的审核和保密审查。
(五)负责公众互动类栏目的组织、协调、审核等工作。
(六)组织监测网站运行情况,监督、检查网站内容的保障工作。
(七)组织开展网站内容的保障、考评和通报等工作。
(八)收集、整理网站建设的业务需求,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评估和组织实施。
第七条 各股室、处、所是政务网站内容的保障责任部门。主要职责:
(一)落实本股室、处、所掌握的信息在政务网站发布的组织、报批、审核等工作。
(二)负责相关责任栏目及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保障工作,做到各栏目定岗、定人、定责,及时提出信息发布和更新申请,并对完成情况进行确认。
(三)组织落实互动栏目中涉及本股室、处、所职责的问题解答工作。
(四)围绕本股室、处、所职责、重点工作和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提出栏目设置或调整的需求。
(五)落实读网制度。定期(每周不少于2次)对网上信息进行检查,确保本股室保障责任范围内的信息内容及时有效、信息内容与栏目名称及定位相匹配、信息内容无错漏。发现信息错漏、过期或异常的,及时向办公室反映并按程序更新、修复信息。
第八条 网站内容保障工作实行内容保障管理员制度。各股室、处、所应指定1名网站内容保障管理员,确保网站内容保障无漏洞,并按规定参加相关工作业务培训。内容保障管理员发生变化时,应在3个工作日内重新向办公室报备。
第三章 栏目设置与管理
第九条 网站栏目设置要以用户为中心,并具有信息发布、政务公开、办事服务、政民互动等主要功能。
第十条 网站应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公众需求及国家、省、市的政策规定、工作要求,及时对功能、内容、形式进行调整和完善。
第十一条 根据工作实际,办公室编制政务网站基本栏目设置及内容保障职责分工(见附件1),各股室、处、所根据分工情况,落实网站内容保障责任。
第十二条 网站栏目设置需要增加或修改的,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由股室内容保障管理员提出网站栏目设置或调整的申请和有关素材,报股室负责人确认。
(二)将申请送办公室进行评估审定并做相应保密审查后,报由分管局领导审批。
(三)办公室组织相关人员按照相关股室的意见对网站栏目进行建设或调整。
(四)申请股室对办公室实施的最后效果进行确认。
第四章 公开内容与保障
第十三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以及国家、省、市和江门市司法局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网站管理制度的有关要求和规定,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及时公开政府信息。
第十四条 网站需及时发布、更新下列信息:
(一)本单位重要活动报道、会议、新闻动态、公告、通告、公示、便民告示和其他需向新闻媒体披露的政务信息。
(二)本单位领导分工、机构设置等组织机构类信息。
(三)本单位人事任免信息。
(四)本单位规范性文件,以及政策法规解读。
(五)本单位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类依据信息。
(六)本单位财政预算、决算信息,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依据、标准。
(七)本单位行政审批事项以及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管理服务类事项的依据、条件、期限,办理流程、表格下载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等信息。
(八)本单位其他面向公众的办事指南和服务类信息。
(九)本单位业务领域的社会经济发展统计分析数据。
(十)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和计划完成等情况。
(十一)本单位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二)本单位根据业务职能设置的相关专题栏目信息。
(十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它信息。
第十五条 网站发布内容的信息采集来源主要包括:
(一)办公自动化系统中适合对外公开的收发文信息。
(二)各股室、处、所提供的适合对外公开的信息。
(三)各下属单位上报的适合对外公开的信息。
(四)国家公布的与司法行政部门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
(五)其它适合对外公开的信息。
第十六条 通过网站发布信息前需进行保密审查,对拟发布信息的内容属性、公开范围、发布形式、是否符合主动公开规定、是否存在涉密、是否适宜对外发布等情况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 属于下列情形的信息,不再进行保密审查,可按规定时限和范围直接发布:
(一)已生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公文发文时已在发文程序中进行过同步保密审查且确定公开方式为“主动公开”的。
(三)依照《行政许可法》规定已办结生效的行政许可事项结果信息。
(四)已审批确定需向社会发布的政府信息。
第十八条 通过网站发布信息,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由申请部门填写《开平市司法局主动公开信息申请发布(修改、删除)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见附件2)提出申请,并提出对拟发布信息进行保密审查的初审意见。
(二)经办人将《审批表》及拟发布信息由本部门负责人审核确认后,拟发布信息正文以电子文档形式报送办公室复核,重要信息须报经分管局领导审批再报办公室。
(三)经办人应在完成审批当日内将主动发布的信息再提交给办公室网站管理员,由办公室管理员按照《审批表》核定的发布内容、类别、类型、方式、时限进行发布操作,并通知部门经办人确认。
(四)经办人通过网站对发布信息进行检查,并对发布效果进行确认。
第十九条 对网站已发布信息进行修改或删除的,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由申请部门填写《审批表》,提出申请并报部门负责人审核确认。
(二)经办人将《审批表》送办公室审核;重要信息的修改和
删除须报分管领导审批。
(三)经办人应在完成审批当日内将拟修改或删除的信息提交办公室,由办公室管理员按照《审批表》核定的内容、类别、类型、方式对相关信息进行审核和操作,并通知经办人进行确认。
(四)经办人通过网站对修改或删除结果进行确认。办公室在对网站有关信息进行修改、删除时,应确保对已同步到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中的相同信息进行同样操作。
第二十条 对在网站首页发布公告信息(包括弹窗类和漂浮类)的,参照第十九条规定执行,经股室负责人确认报办公室,由办公室管理员联系市政务服务数据局进行操作,并通知经办人进行确认。
第二十一条 属于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范围的,信息掌握部门应当自信息形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第十九条所规定程序提请发布并在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发布审批程序并向社会公开;已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发生改变的,信息掌握部门应当自信息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第二十条所规定程序提请更新,并在信息发生变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予以更新。
第二十二条 网站不得公开以下内容:
(一)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诽谤他人,侵害他人个人隐私及合法权益的。
(九)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省、市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相关管理规定,禁止对外公开的各项内容。
第五章 公众互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有关股室与公众开展网上互动。各股室为相关网上互动事项办理的责任主体,负责事项的具体办理和咨询解答。
第二十四条 各股室、处、所收到网上咨询事项,应按《开平市司法局政务网站网上咨询栏目工作制度》(见附件3)进行办理。
第二十五条 与公众网上互动的信息需经办公室审核并按层级权限审批后才能统一对外发布。
第六章 运行维护与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为确保网站高效、顺利运行,网站日常管理机构办公室要从安全、人力、经费等方面提供充足保障:
(一)安全保障。负责做好政务网站安全防范工作。
(二)人力保障。确保配备1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网站安全有关工作。
(三)经费保障。每年应对网站的建设和管理做好相应的经费预算,以保障网站的建设和运维管理。
第七章 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七条 办公室对网站信息发布、公众参与类信息回复实行督办,确保信息及时发布或回复。
第二十八条 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各股室报送信息的数量和质量以及栏目建设和内容保障等情况进行通报。
第二十九条 办公室对不落实定期读网制度,无正当理由不及时更新政务网站内容的,予以通报,并限期整改。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开平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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