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力量,实现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关口前移、重心下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广东省委托乡镇(街道)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暂行规定》等规定,开平市应急管理局决定将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的部分行政执法权委托三埠办事处、长沙办事处、月山镇人民政府、水口镇人民政府、沙塘镇人民政府、苍城镇人民政府、龙胜镇人民政府、大沙镇人民政府、马冈镇人民政府、塘口镇人民政府、赤坎镇人民政府、百合镇人民政府、蚬冈镇人民政府、金鸡镇人民政府、赤水镇人民政府并以开平市应急管理局的名义行使。具体职权如下: (一)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并在规定时间内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三)对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并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停止使用,限期排除隐患; (四)对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 (五)对适用一般程序但不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处罚; (六)对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组织实施的3人以下(不含3人)重伤事故的调查。 委托期限:2019年4月1日到2021年3月31日。 特此公告 开平市应急管理局 2019年4月1日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