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告知书
开自然资告字〔2025〕5号
张英杰:
经查,你未经批准或报备擅自将开平市马冈镇联合村委会潭江村罗坑尾鱼塘开挖的塘泥外运且使用目的不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构成了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现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以及《广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地质矿产类)的有关规定,拟对你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责令张英杰停止开采,将鱼塘现场堆放的2232.03立方米和外运的955.76立方米塘泥用于鱼塘回填加固或用于农业用途处置;
2、因不存在转卖行为,不能计算违法所得,对外运且用途不明的达到建筑回填料要求的955.76立方米土方按开平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开价认〔2025〕75号)1.59元每立方米计算,罚款1519.66元,大写:人民币壹仟伍佰壹拾玖元陆角陆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如你对我局上述认定的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持有异议,可以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或者申辩意见。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联系人:谭先生、党先生
电 话:0750-2257705
地 址:开平市新海东路1号
开平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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